来源:SuperWine 日期:2020 年 12 月 4 日

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将为促进烟台葡萄酒产区发挥好龙头产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助力产区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葡萄酒产品质量和信誉、规范葡萄酒生产等方面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烟台是中国葡萄酒的发祥地,也是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授予亚洲唯一的国际葡萄·葡萄酒城,多年来葡萄酒产销量、市场占有率均居全国首位。据统计,烟台市目前拥有160余家葡萄酒生产企业,2018年葡萄酒产量25.3万千升,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6.71亿元,分别占全国总量的40.22%、54.32%。葡萄酒作为烟台的传统特色产业在中国葡萄酒产业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01、条例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条例》所称的烟台葡萄酒产区,是指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确定的保护范围,与本市行政区域相同。

《条例》所称的烟台葡萄酒,是指采用产自烟台葡萄酒产区并符合特定标准的新鲜葡萄为原料,在产区内经特定工艺发酵酿制或者蒸馏而成,并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葡萄酒。前款规定的特定标准、特定工艺,按照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确定。

02、如何做好产区保护?看看《条例》怎么说

烟台市将加强对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工作的领导,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产区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市商务部门负责烟台葡萄酒产区的保护和组织协调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工作。鼓励和扶持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建设、酿酒葡萄适栽品种研发等,促进烟台葡萄酒产区健康发展。《条例》指出,烟台将编制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规划。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规划包括产区的保护与发展、酿酒葡萄种植区划定、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生态保护措施、品牌保护等内容。加强对酿酒葡萄种植区的保护,保障酿酒葡萄种植区的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03、多条鼓励政策,助推产业迈向新台阶

《烟台葡萄酒产业保护条例》涉及多个方面的政策鼓励。鼓励和支持酿酒葡萄种植者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土地流转方式,扩大产区内酿酒葡萄的种植规模。鼓励、引导和扶持酿酒葡萄种植者参加酿酒葡萄种植保险,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保险费补贴。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酿酒葡萄种植者开展酿酒葡萄适栽品种选育、品种区域化研究、新品种研发等基础科研工作。鼓励和支持烟台葡萄酒生产者加大科技投入和产品研发,不断提升烟台葡萄酒品质。鼓励和支持葡萄酒庄和葡萄酒小镇建设,打造标志性的核心产区。鼓励和支持开展烟台葡萄酒休闲旅游,提高烟台葡萄酒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04、八个禁止行为,规范酿酒葡萄种植生产条例出台了八个禁止行为,涉及酿酒葡萄种植区和产区生产。

(一)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三)使用不符合水质标准的灌溉用水;

(四)其他危害酿酒葡萄种植区的行为。

(五)使用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的葡萄做原料;

(六)违规使用添加剂;

(七)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05、建立健全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品质监管

条例规定,烟台酿酒葡萄种植者应当建立种植档案,记录酿酒葡萄品种、产量、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病虫害防治、采收日期等,并保存二年。烟台葡萄酒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葡萄酒安全追溯体系,确保烟台葡萄酒品质,建立记录原料采购、加工、销售的相关纸质档案或者电子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葡萄酒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烟台葡萄酒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不得免检。对产区内酿酒葡萄种植、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流通等烟台葡萄酒安全全程追溯体系的监督检查。建立烟台葡萄酒年度生产状况发布制度,发布内容包括当年烟台葡萄酒的品种、产量和酿酒葡萄种植面积、品种、采收量等相关信息。建立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双重保护机制,加大烟台葡萄酒品牌的培育、宣传和推广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烟台葡萄酒文化,维护烟台葡萄酒的品牌信誉。加强对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06、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和使用

条例规定,符合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产区外的酿酒葡萄生产的葡萄酒,或者在产区外的分厂、联营厂和灌装厂生产的葡萄酒,不得使用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不得改变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表述方式、标识、字体、图案或者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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